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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旗舰厅ag重磅!!住建部取消资质申报、执业注册等35项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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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发K8旗舰厅ag凯发K8旗舰厅ag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不再提交,今后改为书面承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 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 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 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九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

  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

  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四)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

  (五)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四)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 号)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

  名称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

  《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

  二、(五)因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的,须填写并网上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电子数据和遗失声明扫描件,由聘用单位将相应电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

  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十一)8、(十二)7、(十三)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通知》

  二、企业向我部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时, 须报送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 号)

  二、(一)2、(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八)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